何谓老年人?西元1980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的“老人福利法”第三条载明“本条所称老人,系指年满七十以上之人”。而联合国文献,则以一个国家六十五岁以上人口未达总人口的4%为青年国,六十五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4~7%为成人国,六十五岁以上人口如占总人口7%以上即为老人国,可见联合国是以六十五岁为老人之起算年龄。据统计,西元1990年六十五岁以上人口占6.2%(行政院卫生署民国八十一年)。可见我国是成人国,更迈向老人国。
依据老年人身体的情况,所给予复健之方针,原则上可分三大类:
(一)对有慢性病而又有残障的老年人(生病的老年人):半身不遂、慢性关节炎、截肢、神经肌肉病患、骨折、帕金森氏症等疾病之老年人,宜尽量使其身体功能恢复到最佳极限,并给予日常生活活动训练,鼓励其自理或予以协助之,使老年人不致觉得自己是“废物”、“老而无用”或“累赘”,因而厌世,企图了断人生。
(二)对有慢性病而并无明显残障的老年人(衰弱的老年人):罹患心脏病、慢性肺部疾 病、糖尿病、肾脏病之老年人,宜着重在维护健康和预防发病,如按时服药、均衡的营养、充分的休息和睡眠,以及保持情绪稳定、养成适宜的娱乐和运动,并保持大小便的通畅等。
(三)对无明显疾病但步态和平衡不正常的老年人(尚健康的老年人):老年人的步态比较不稳,平衡也较差。若是因体态或姿势长期不正确的缘故,使得步行较困难,爬楼梯不易,很容易发生跌倒等意外事件。若是因肌肉骨骼的退化而行动缓慢、移步困难,渐渐就无法走路了。若是因下背疼痛,则会出现跛行及腰背无法直立的情形。
老年人复健的目标有下列十项:
(1)老年人常见疾病之预防、早期发现及早期治疗。
(2)防范生活中意外伤害的发生。
(3)促进健康、注重老年人保健。
(4)身体功能的恢复。
(5)日常生活活动训练。
(6)身体残障之矫正、教育和训练,以及辅助器材的选用。
(7)关节运动范围之维持。
(8)防止肌肉萎缩、骨骼变形。
(9)避免其他合并症,如压疮、挛缩的发生。
(10)家属对老年人复健需要的认知灌输和支持与鼓励。
老年人的复健是弹性化的,可适时加以调整以应其变。复健目标常着重在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、关节运动范围的维持及步态的稳定等。理想的老年人复健的概念是老年人健康保健的推展,健康保健的重点,除了鼓励老年人定期健康检查、养成健康习惯、注重营养外,并能了解各种有关之疾病,如高血压、糖尿病、高血脂、癌症、骨质疏松症、脑中风、骨折等的预防保健知识。当残障无法避免而发生时,复健应强调老年病患的续发性残障预防和残障质量增加的可能,并着手复健的治疗处理。
来自于:台东马偕纪念医院复健科